《老屋條例》三讀 配合重建房屋稅可減半12年
為加速危樓及老屋重建、落實總統蔡英文居住正義政策,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或如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可享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獎勵。為鼓勵重建,三讀條文也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若房屋未易主,原本行政院版本擬給予房屋稅終身減免,但被認為過度優惠,最後規定改為,重建後兩年內若房屋未轉手,房屋稅優惠可再延長10年,至多以12年為限。
不過為了加速老屋重建速度,三讀條文也規定,依法申請重建計畫者,必須在2027年5月31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也就是說,若修法通過後10年內未提出重建計畫,將不再能享有前述的各種改建優惠。
內政部估計,目前全國30年以上建築約380萬戶,其中四、五層樓建築約8萬6千棟、86萬戶;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約有4成耐震係數不足,推估約有3萬4千棟四、五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
三讀條文明訂,重建適用對象分為三大類: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以及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改建需「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上述負責進行安全性能評估者,由建物所有人委託經過內政部評訂的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如果該機構出具不實評估報告,將可處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鼓勵民眾重建,條文規定,若在條文通過後三年內申請重建,還可額外獲得基地基準10%的容積獎勵;不過,合法老屋重建時,雖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加總超過1千平方公尺的部分,無法享有容積獎勵。
在保障社會弱勢者方面,條文規定,在重建計劃範圍內有居住事實的社會或經濟弱勢者,因重建導致無屋可住,主管機關應提供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