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年改十大重要修法 一分鐘看懂
一、18%優存利率二年歸零月退金的優存利率二年歸零,也就是在前二年降為9%,並於第3年歸零;一次退分階段調降,每二年按12%、10%、8%之順序,在第7年後降至6%的利率。
二、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採本俸兩倍,以35年年資為例,首年從現行本俸兩倍的95%降至75%,接下來以每年遞減1.5%的幅度,在十年後降至60%。
三、退休金採計標準由現行採計最後一個月俸額,從明年開始直接採計最後五年平均俸額,逐年調至15年平均俸額,但已退者不受影響。
四、最低保障金額(樓地板)為保障弱勢及基本生活,最低保障金額設有32,160元的樓地板,低於此標準者不砍退休所得。
五、公務員轉職年資併計又稱為「可攜式年資」條款,公務員若離職轉入其他職業,退休時年資可併計;為杜絕「雙薪肥貓」,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其他職務者,未來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再任職務,包括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者,若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將依法停領月退休金。
六、提撥率退撫基金財務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50年。財務精算結果的最適提撥費率,一旦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1.5倍以上時,考試院應至少1%,但不得超過法定提撥費率上限(18%)。
七、請領遺屬年金資格公務員過世前與其累積存續婚姻關係十年以上,配偶年滿55歲,就可按退休者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的二分之一年金,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避免發生請領「雙重年金」的狀況,其條文也規定若公務員配偶身分也是軍公教人員者,則不得領遺囑年金,僅能領遺囑一次金,配偶身分為勞工則不在此限。
八、離婚配偶請求權(配偶離婚年金)退休公務員離婚,經雙方協議,最高可請求二分之一的退休金請領權利。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請領金額不公平,可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
九、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公務員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可併計退休年資,但必須自負提撥費用。
十、自殺死亡撫恤公務員自殺死亡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給予撫卹,但經判刑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