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草案新制-第三審將採嚴格法律審 強制律師代理及辯護
2022/03/24 05:3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
為提升第三審的審判效能,行政院決定與司法院會銜提出「刑事訴訟法」等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第三審部分,包括採嚴格法律審、許可上訴制等,以形塑妥速有效率、嚴謹有公義的上訴制度;據悉,兩院對建構金字塔型刑事訴訟制度及增訂許可上訴制等大方向有共識,政院僅就上訴條件與類型加註少部分不同意見。
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兩院會銜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至於政院加註的意見,是認為可再增加上訴第三審的類型,細節將在今天院會後說明。
僅上訴類型政院加註
本次修法也是在落實全國司改會議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顧及現階段推動可行性,司院提出刑訴法等修法草案後會銜行政院,已由政院完成審議。司院於二○一一年成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確立以分流制為未來變革的基本原則,建構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第二審採事後審查制兼採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
政院今將通過的修正內容,即以「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為核心概念,採務實漸進策略,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編「上訴」等相關條文,另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
草案中明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大法庭裁定或見解」或有「第三七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列情形之一」,做為事由。
其他判決則要有「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或其他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或「原審判決有重大事實誤認,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等事由,可向第三審法院聲請許可上訴,經裁定許可即視為已提起上訴。
草案還規定,三審上訴或許可上訴案件,都要委任律師;若是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案件,如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原審法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